发布时间:2019-06-19 浏览次数:114
根据小明、李义培两位同学申请自愿退学,我院《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第十四四条规定,经学院研究决定:准予退学处理。具体如下:
序号 | 文件号 | 文件内容 | 班级 | 备注 |
84 | 川工程院学【2019】128号 | 准予小明同学退学决定 | 16建工-1 | 考上其他学校 |
85 | 川工程院学【2019】128号 | 给予李义培同学退学决定 | 14工造-4 | 工作实践 |
以上两位同学申请退学时,学校已给其充分的考虑时间,同时明确告知: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和要求,学生退学后不能再恢复其学籍,他们最终坚持选择了退学。故自学校决定下发起,不再接受申诉。
特此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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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6月18日